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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新修订的《条例》,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,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,与 2018 年《条例》相比,新增 16 条,修改 76 条,进一步扎紧织密制度笼子,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。为了帮助大家深入学习理解、贯彻执行好《条例》,南康区纪委监委针对《条例》新增或修改的部分梳理了20个重点内容。
           重点1:充实党的创新理论。将坚持自我革命、坚定“四个自信”(始终坚定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)写入《条例》。(第2条、第3条)

重点2:完善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的表述。明确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责令检查、诫勉,属于第一种形态;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,属于第四种形态,表述更加精准。(第5条)

重点3:明确被免职的违纪党员仍然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对于在审查中因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,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,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(第11条)

重点4:新增不可抗力免责条款。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,不追究党纪责任。(第19条)

重点5:明确处分影响期的计算方法。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,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。(第21条)

重点6:明确对党员嫖娼、涉毒行为的处理原则。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、注射毒品等行为,丧失党员条件,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,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。(第30条)
    重点7:明确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轻重匹配原则。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政务处分的,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。(第35条)

重点8:明确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。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,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、费用。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,应当一并计算在内。(第42条)

重点9:明确处分影响期届满后自动解除。党纪处分到期后,与政务处分到期后自动解除一样,不履行解除手续。(第46条)
    重点10:强化对党员干部意识形态的教育管理。对私自阅看、浏览、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内容的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、网络资料等,情节严重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(第52条)

重点11:将违背“五大发展理念”的行为,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。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,违背新发展理念、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,给党、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,应当给予纪律处分;搞劳民伤财的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的,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(第57条)

重点12:明确党员的作证义务。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,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(第80条)

重点13:新增对在干部管理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。严禁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,搞好人主义,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、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。(第85条) 

重点14:完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。以讲课费、课题费、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,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。(第98条)

15:完善对党员干部“退而不休”谋利问题的处分条款。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,完善对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(离)休后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情形;新增规定,明确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,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,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(第105条、第106条)

重点16: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。未经批准租用、借用办公用房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(第119条)

重点17:新增对“新官不理旧账”及不担当、不作为行为的处分条款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,消极回避、推卸责任,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;或者工作中不敢斗争、不愿担当,面对重大矛盾冲突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(第130条、第131条) 

重点18:新增杜绝餐饮浪费的处分规定。在公务活动用餐、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、监督管理职责,导致餐饮浪费,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(第133条)

重点19:新增对信访工作中不正确履职行为的处分条款。在信访工作中,不按照规定受理、办理信访事项;或者对规模性集体访等处置不力,导致事态扩大;或者对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、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、落实不力,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,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。(第135条)

重点20:强化党组织对被审查调查党员干部的监管职责。明确党员干部被立案审查期间,所在党组织擅自批准其出差、出国(境)、辞职,或者对其交流、提拔职务、晋升职级、进一步使用、奖励,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。(第136条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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